7月22日至年底,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猎狐2014”专项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将730余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携款向境外跑路的贪官、非法集资者、诈骗者等一般会选择什么地点藏匿?公安机关缉捕境外在逃人员一般会履行什么样的程序,面临怎样的国际合作难题?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将730余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
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将730余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其中包括“浙江跑路美女老板”俞优静。此前,俞优静会同其母卷款上亿元外逃,被警方从乌干达缉捕回国。今年2月,孙丕海、孙丕周兄弟骗取他人6000余万元,畏罪潜逃瓦努阿图。6月16日,警方在瓦努阿图抓捕孙丕周、孙丕海,成功将其押解回国。
依目前的公开资料来看,外逃嫌疑人多选择出逃亚洲、非洲、北美地区,这些人多是诈骗者、非法集资者以及贪官。
“在外逃贪官中,那些身份高、案值大者,多看中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移民国家。身份较低者则选择拉美、非洲、东欧或者周边国家。太平洋岛国和中美洲一些国家,也是一些外逃贪官的热门选地。”
对于外逃贪官,自200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至2011年,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详细]
怎么抓捕:国际合作引渡回国或者证明其是非法移民
公安部还表示,在缉捕时,应充分发挥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广泛建立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优势,深化国际警务合作。
目前,我国已与3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通过国际引渡合作,我国将一批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国。
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还为数不多,与美国、加拿大以及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尚未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对于外逃至这些国家的犯罪嫌疑人,“我国一般采取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来达到境外追逃目的。”
抓捕程序:国际刑警发通缉令请求驻华联络官协助调查
多个成功境外追逃犯罪嫌疑人的案例表明,国内警方在向藏匿国请求合作之前,往往会事先知会国际刑警组织。公安机关还会借助外国驻华外交力量筛查外逃人员的下落。
除了引渡,境外追逃还有哪些方式:
(A)运用外逃国移民法遣返:所谓“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无论作出遣返或驱逐决定的国家具有怎样的意愿,这在客观上造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可被称为“事实引渡”。
(B)异地起诉,剥夺居留权:对于某些携款外逃的犯罪分子,如果我国与逃犯发现地国家因某些法律上的障碍尚无法开展正式的引渡合作,则可以考虑向该外国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相关犯罪的证据材料,促请并支持配合该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其实行拘捕、开展刑事追诉活动并且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当地的犯罪所得,从而改变该人的法律地位,剥夺他的居留资格,截断他的经济来源,创造将其递解回国的条件,或者营造迫使其接受遣返的环境。
(C)劝说外逃者自愿回国:设法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劝返”往往能够收到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刑事司法机关来说,劝返的成功意味着追逃目的的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有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对于面临围追堵截的外逃人员来说,如果国内法律在苦海深处和光明岸边之间为他们架设一座“黄金桥”,无疑将是件幸事。[详细]
贪官外逃前做什么准备?
反腐专家将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归纳如下: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取身份。外逃人员主要涉嫌腐败和经济犯罪,出逃国外的目的就是享受。出逃前,这些人通常会做两件事:转移资产、办移民。
为何首选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始终是外逃人员首选,因为这些国家的环境等各方面条件比较优越,更重要的一点则是,可以借助这些国家的法制对抗遣返和引渡。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外交、司法和金融等多种渠道,采取引渡、移民法遣返、劝返等多种手段,同时还涉及国际法和外国法律的许多问题。因此,这是一场攻坚战,又是一场持久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