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桃色传闻和实名举报风波的“包装”下,刘铁男案的公审关注度高于同级别的其他老虎,在其着黑衣受审的同时,有人指出,由于刘铁男认罪态度良好,检方所指控的3,000余万元涉嫌受贿款,已由其家属全部退赃,其有望被从轻处罚。对于职务犯罪来说“全部退赃,从轻发落”一直都存在,但绝非治本之道。
有评论指出,去年有刘志军受贿6400万元,因“退还了全部赃款”而轻判了死缓,今天(9月23日),网络上出现了关于刘铁男的新闻:检方所指控的3000余万元涉嫌受贿款,已由其家属全部退赃,“综合以上几点,刘铁男有望被从轻处罚”。难道“全部退赃”成了贪官从轻发落的有一条捷径?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没有规定不退赃可以加重处罚,仅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没有明确规定退赃与量刑的关系,所以现实中退赃也成了突显的问题。
据刘铁男案的庭审记录,被告人刘铁男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折合人民币1875万余元的犯罪受贿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及家属积极配合追缴赃款3420余万元。接近案情的人士称,刘铁男不仅自愿认罪,还供出了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结合诸多元素,刘铁男方有被从轻判罚的可能性。[详细]
以目前的情况而言,退赃从轻处罚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其设计也更趋向严谨。不过贪官总能退赃这个现象倒是需要引起重视。纵观刘铁男、刘志军这些贪官的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难道他们贪污这么多钱,都不花的?
这里我们来设想几种贪官们的退赃方式:
一、受贿钱财一直保存不动,待东窗事发上缴国库:不过这种情况是否真实存在,就值得商榷了。
二、花了部分,筹款退赃:如果通过合法手段或者其薪酬所得补缺,我们也不置可否,但我国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并不多,怎么可能填得起大窟窿?在许多刑事案件中,总是赃款被挥霍一空,已无法退赔。当然有的案件中会提及其家人的帮助,比如刘铁男,不过说服度并不高,这所谓的家属会不会像他的儿子一样,和案件撇不清关系呢?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查处得不彻底,所以贪官们才有源源不断的钱用于退赃。一方面可以减轻处罚,一方面还“洗白”了余款,余款从赃款变成了合法财产。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项罪名是: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贪官退得出赃,这本身就是线索,是必须要深入调查、寻求合理解释的,不是吗?[详细]
除了刘志军、刘铁男这些在案发之后,积极退赃以表认错态度的,也有在“只要交出全部受贿金额,一概不予追究”的口号中,积极返款的,比如山西的白云,茂名的冯立梅……都曾在地方政府“只要交出全部受贿金额,一概不予追究”的宣传中,退回巨额赃款,以求“毫发无损”。不过在十八大之后,中央巡视组入驻地方,这些人又被揪了出来。
就当前腐败的严峻状况来说,没有一个运动式的打虎行动,是很难把腐败压制下去的,非常时期,须有非常之决心和手段不可。然而,外界对运动式反腐的担忧也并非没有道理,归根到底,运动式反腐只能解决一时之需,它无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而后者才是反腐的目的。若特赦只为反腐,意义不大,而且也很难得到民意支持。
其实在目前的约束条件下,也可以做到事实上赦免贪官而又不冒失去民意的风险,这就是启动官员财产公示。[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