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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老虎落马后外界盛传的如“反腐赦免论”、“大老虎反扑”等论点,身兼十八届中纪委常委的最高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在9月15日出版的《学习时报》上刊发署名文章予以批驳。更以香港上世纪七十年代对警察特赦为例,力证“赦免”在大陆不可行。那么“香港特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内地真的不能效仿吗?

“香港特赦”,并非赦免贪官的成功案例

为什么会有“反腐赦免论”?

持“反腐赦免论”的学者的基本主张是对贪官的原罪进行赦免,从而更顺利更快地推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其中包括以下一些看法。首先,当下的腐败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对贪官赦免是为了解决腐败呆账,进而迈出“制度反腐”的新步伐 。第二,以恩威并施的方法解决腐败问题,以赦免作为“胡萝卜”换取贪官支持反腐败改革,解决腐败存量问题,特别是可以借此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第三,赦免贪官是面对现实的一个“理性选择”,妥协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必需的一种公共理性,因此有必要通过“赦免贪官”来解决腐败问题。

实际上,“香港特赦”只是应急之策

而提倡“反腐赦免论”者的一个重要的论据是:实施赦免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推行了这个政策之后在反腐败工作上取得了实质性的改变。一个经常引用的例子是就是香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对部分腐败人员的赦免政策。[详细]

内地也有类似“赦免”的办案手段

在操作层面得到默许的举措

据《廉政瞭望》2013年的一篇报道称:在新的反腐败历史上,特别在“运动式反腐”结束后,为适应新形势、新问题,不少近似“赦免”的政策性措施屡被提出,如人们耳熟能详的限期清退、廉政账户、涉案金额划线等。办案机关通常会设立专案账户和自首信箱,只要在规定时间段内主动退赃或交代错误,轻微违纪犯罪者均可获得宽大处理。“慕马案”发,短短两个月内,辽宁省“廉政账户”存款及各级领导干部上交礼品和有价证券折算就骤然增加了400多万元。

尽管在业务层面已是一种相对成熟的手段,但这些举措在业界人士口中,却仍然避之不及,认为“很敏感”,“只能做不能说”。有干部道出了其中原委:“一方面,它看起来与我们所宣扬的某些政治承诺有出入,另一方面,以当下的社会承载力来看,也容易激发群众的不满情绪。”

实行“赦免”需层层报批,极为谨慎

但在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用到“赦免”。只有在波及面广的集体腐败,或是政府有意对某一领域进行专项整治时,才会采取这样的举措,而个案中,有时也对行贿方使用这个办法。而要实行“赦免”,一般须经上级党委或纪委集体决议,如若涉及到“分量重”的大案,则还要更上一级。如茂名窝案,类似政策都报请了省一级的批准,而像“慕马案”这样的大案,更需要征得中央纪委的同意。

现实压力下的无奈之举

对贪腐者进行“赦免”,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在于纪检工作人员的办案压力太大,像黑龙江的韩桂芝案,牵涉到6个省部级,30多个局级,数百个县处级,罚不胜罚。而在基层,查办窝案更是人力精力都受限。如果把可以挽救的人都推到了对立面,他们抱团死磕,办案难度将会极大。“谁都想要除恶务尽,但在现实的官场生态和文化背景面前,抓再多的人不见得能达到想要的效果。”对于现实的无奈,一位地方纪检干部有更深一层的认识。[详细]

在当下,大面积“赦免贪官”并不可行

以往的“赦免实践”多以失败告终

据专家考证,大陆以往在“赦免腐败”的实践多以失败告终:深圳市检察机关曾在1997年曾经试行过“廉政帐号”,即官员只要将赃款汇进政府指定的帐户并留有凭证,将来事发后可作为免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在开通此帐号两个月后,据说只汇进两笔钱,一笔300多元,一笔1000余元,“廉政帐号”无疾而终。

更会严重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心

而如果大面积执行赦免贪官的政策,也会向社会释放一个非常错误的信号:腐败是可以原谅的,并且是有可能获得法律赦免的。这对社会的是非观念和法律的权威性造成极大的伤害。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更无从谈起。曾经犯有腐败行为的人就更有可能铤而走险,而一些原本没有参与腐败活动的个人也可能因为对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的威严产生怀疑而以身试法。同时,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由于反腐机构并不能够保证赦免期之后一定能够及时发现和严惩所有的腐败行为,也会进一步降低百姓对政府和执政党的信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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