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晨,南京市六合区原区委书记娄学全在家中自缢身亡。就在10天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原主席张彭慧在其办公室内割腕自杀身亡。这中间的9月14日,福建一基层派出所所长在宿舍开枪自杀。有人统计今年以来已有三十余名各级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二十余人被认定自杀。尽管缺少以往官员自杀情况的权威统计和分析,但今年以来的上述情况显然是严重的。那么,他们为何会选择自杀呢?
心理承受力脆弱是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这些官员面对同事的升迁、领导的压力、亲友的厚望、家庭的责任、自身的梦想、现实的残酷,这些层层重压之下才让他们心理难以承受生命之痛了。
一些官员自杀后,为了解释原因,洗刷清白,往往都会写下遗书,不过,这些遗书却往往成为不会公开的秘密。而对此,人民群众却会有另一种说法:遗书可能是造假的,或是为了掩护贪污财产或更大的贪官。
对于层出不穷的官员自杀现象,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需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对各级官员进行常规思想体检,及时发现他们的工作、生活、心理压力并进行心理干预。发现腐败苗头要及时挽救,此外,更要定期对官员进行思想、官德教育,让他们懂得挫折是人生宝贵财富,生死是人生客观规律,而不论何种原因,自杀行为都是对家庭和党和人民的不负责任,是对自身生命的犯罪。[详细]
“一死了之”只“了”刑事责任
法律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自身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并未排除其他事项也不能继续追查。
是否涉腐要给公众一个交代
倘若因为某位自杀官员的生命终结而停止调查,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统统“清零”,就意味着对贪腐行为的放纵,更会无形中损害法律的尊严。
查阅之前的报道发现,不乏官员因为腐败问题曝光,为避免犯罪同伙被牵连、家人被连累等而选择自杀,换取调查和惩罚终结的案例。
对于自杀官员是否贪腐,有关部门需要给公众一个清晰响亮的答复。官员贪污腐败,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是作为纳税人的公众的集体利益。宪法赋予了人民作为监督主体的地位,尽管官员自杀了,但民众仍有权利弄清楚,究竟是谁侵蚀了自己利益。而国家机关也有义务清楚,所属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做到了清廉从政。
而且,有些腐败案件是集体窝案,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难道只有官员受贿,而没有行贿者?倘若因为某位自杀官员的生命终结而停止调查,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统统“清零”,就意味着对贪腐行为的放纵,更会无形中损害法律的尊严。[详细]
看来已经到了重视官员自杀问题的时候。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以及对每一名官员自杀情况作出说明,都是有必要的。
官员自杀有些是工作和个人生活压力大、患有抑郁症所致,这些都属于非政治原因的自杀。但确有人负有贪罪,以死一了百了,保护家人利益和同案贪官,换取后者对其子女的庇护等。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死亡后,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然终止,一些绝路上的贪官选择自杀或许与此有关。
在当下特殊时期,公务员的心理情况应当为有关机构和部门及时掌握。对有抑郁症倾向的官员应给予关心,多针对他们的情况营造积极向上的气氛。
对于贪官,应进一步加强前期调查的保密工作,一旦出手就要快于他们的反应,不给个别人筹划畏罪自杀留下时间。通常情况下,贪官自杀都不是仓促决定,他们对自杀的酝酿过程与对他们贪腐的立案过程往往错综交织。[详细]